昌黎县兴民伟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昌黎县兴民伟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民初2108号
原告:昌黎县兴民伟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昌黎县。
法定代表人:魏志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喜红,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昌黎县兴民伟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黎县兴民伟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昌黎县兴民伟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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