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5158号
申请人:锦云装饰(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2号二幢姑苏广场二楼。
被申请人: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01弄98号3层Y区346室。
被申请人:广西博冠防护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科园西二路12号万保大厦708号。
申请人锦云装饰(苏州)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广西博冠防护设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锦云装饰(苏州)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广西博冠防护设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4,014.50元的财产。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广西博冠防护设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4,014.50元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徐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