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云装饰(苏州)有限公司

锦云装饰(苏州)有限公司与广西博冠防护设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5158号 申请人:锦云装饰(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2号二幢姑苏广场二楼。 被申请人: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01弄98号3层Y区346室。 被申请人:广西博冠防护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科园西二路12号万保大厦708号。 申请人锦云装饰(苏州)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广西博冠防护设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锦云装饰(苏州)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广西博冠防护设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4,014.50元的财产。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广西博冠防护设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4,014.50元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徐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