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云装饰(苏州)有限公司

锦云装饰(苏州)有限公司与广西博冠防护设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5158号之一 原告:锦云装饰(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2号二幢姑苏广场二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01弄98号3层Y区346室。 被告:广西博冠防护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科园西二路12号万保大厦708号。 法定代表人: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锦云装饰(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广西博冠防护设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作出(2022)沪0118民初15158号民事裁定,冻结、查封被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广西博冠防护设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4,014.5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2022年10月17日申请撤诉,本院当庭口头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被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广西博冠防护设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当庭口头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依职权准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广西博冠防护设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4,014.5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畑畑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