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5158号之一
原告:锦云装饰(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2号二幢姑苏广场二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01弄98号3层Y区346室。
被告:广西博冠防护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科园西二路12号万保大厦708号。
法定代表人: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锦云装饰(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广西博冠防护设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作出(2022)沪0118民初15158号民事裁定,冻结、查封被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广西博冠防护设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4,014.5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2022年10月17日申请撤诉,本院当庭口头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被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广西博冠防护设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当庭口头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依职权准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广西博冠防护设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4,014.5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畑畑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