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立瑞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优然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立瑞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5民终78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优然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66号吴中凤凰广场2楼。
法定代表人:张卫国,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立瑞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横塘迎宾路35号3幢318号(好易家家居广场)。
法定代表人:陈兆政,经理。
上诉人苏州优然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优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立瑞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立瑞凡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1)苏0509民初2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雄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优然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撤销(2021)苏0509民初2758号判决,改判驳回立瑞凡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2、请求法院判令立瑞凡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双方在合同中虽然约定了隔墙完成付20%,玻璃完成付30%,油漆完成付30%,全部工程完成验收后付清尾款。但该约定仅仅系付款节点的约定,并没有约定付款与工程进度之间互为前置条件,更没有约定在相应节点款项尚未支付时,立瑞凡公司有权顺延工期。优然公司在第一次付款过后发现立瑞凡公司在工程建设的关键节点发生严重延期,优然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暂行停止计价付款,相应顺延各付款节点的行为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并无不当。优然公司延期支付进度款与立瑞凡公司工程延期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延期付款行为并不能当然导致工程延期,一审法院关于本案为双务合同,立瑞凡公司工程延期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认定系法律适用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立瑞凡公司在诉讼中答辩称:根据合同约定,工程竣工时优然公司应已分三期支付至80%的工程款。其中隔墙完成付20%为27000元,玻璃完成付30%为40500元,油漆完成付30%为40500元。向工程竣工日期为2019年12月24日,而优然公司仅于2019年12月4日支付了27000元,于2019年12月25日支付了40500元,总计占工程款的50%,显然未按期履行合同义务,立瑞凡公司工期应当顺延。优然公司主张立瑞凡公司第一期就存在工期延误,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材料证明。现案涉工程已于全部通过验收,已经达到支付尾款的合同条件。请求驳回优然公司的上诉请求。
立瑞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优然公司支付立瑞凡公司苏州盛泽凤凰荟校区建设工程尾款27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优然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1月9日,优然公司为甲方与乙方立瑞凡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苏州盛泽凤凰荟校区建设工程,承包内容为全包,合同金额壹拾叁万伍仟元整。本工程为单价闭口价,工程款支付方式为隔墙完成付20%,玻璃完成付30%,油漆完成付30%,全部工程完成验收后付清尾款。经业主、甲方及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开具发票后结清。工期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2019年12月10日止完成全部工程并提出完工报告,最终按实际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总工期天数不变。乙方在确定竣工日期及各项控制工期时已充分可能出现的各种形式的雨雪、冰雹、台风、高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扰民、道路施工影响等不利因素。甲方确定赵亚东为现场甲方代表,驻扎现场协调处理现场施工有关事宜。乙方必须按甲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已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延误三天以内,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确认后执行,延误六天以上,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甲方有权暂行停止计价付款。乙方逾期完工的,按日罚总造价的5%的违约金,甲方可在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乙方不得有异议。因变更设计工程数量增减事先由双方以书面议定并规定办理。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甲方应根据所派代表的报告已书面予以增补期限,否则,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应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合同条款约定的日期向甲方提交竣工图2份。甲方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协商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5日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工程检查验收时,乙方应派员会同办理,如乙方未到场,甲方也可自行检查验收,乙方事后对其结果不得表示异议。合同签订后,立瑞凡公司进场施工,于2019年12月24日竣工。立瑞凡公司提交了与赵亚东微信聊天记录中赵亚东发送给立瑞凡公司的工程验收单,载明开工日期为2019年11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12月24日。优然公司提交了双方盖章确认的竣工验收单原件,载明开工日期为2019年11月12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12月24日。优然公司的商铺于2019年12月31日开业。双方于2020年8月20日对工程进行验收。立瑞凡公司向优然公司开具了发票。优然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支付了27000元,于2019年12月25日支付了40500元,于2020年1月3日支付了18000元,于2020年1月19日支付了22500元。
上述事实,有立瑞凡公司提供的工程承包合同、工程验收单打印件、银行业务回单、发票复印件、微信公众号截屏、微信聊天记录,优然公司提交的竣工验收单原件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相关规定,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立瑞凡公司、优然公司间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提交的竣工验收单记载的开工日期虽不一致,但竣工日期为2019年12月24日双方均无异议。立瑞凡公司认为优然公司应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7000元,优然公司对该金额没有异议,但是认为立瑞凡公司延误工期15天,根据合同约定,每延误一日应当赔偿立瑞凡公司总造价5%的违约金,故该款已用于抵扣违约金。一审法院认为,立瑞凡公司、优然公司之间的合同为双务合同,立瑞凡公司有施工的义务,优然公司有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工程竣工时,立瑞凡公司应已分三期支付至80%的工程款,一期隔墙完成付20%为27000元,二期玻璃完成付30%为40500元,三期油漆完成付30%为40500元。现工程竣工日期为2019年12月24日,至2019年12月25日立瑞凡公司仅于2019年12月4日支付了27000元,于2019年12月25日支付了40500元,共计占工程款的50%,显然优然公司未按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故优然公司未按期履行合同义务,工期应当顺延。优然公司认为立瑞凡公司延误工期,剩余工程款27000元应当按约定抵扣违约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双方约定,全部工程完成验收后付清尾款。该工程由原优然公司双方于2020年8月20日验收合格,立瑞凡公司要求优然公司支付尾款27000元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苏州优然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苏州立瑞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7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优然公司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苏州优然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40元,由苏州立瑞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元。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优然公司与立瑞凡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举证及陈述可以认定,案涉工程自2019年11月12日开工至2019年12月24日竣工,实际工期超出了合同约定总工期天数(31天),而在案涉工程竣工前,优然公司仅向立瑞凡公司支付一期工程款2700元占工程总价的20%,未达到合同要求的50%付款比例,因此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存在违约行为。鉴于案涉工程现已通过竣工验收,故立瑞凡公司现要求优然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的约定,应予支持。
关于优然公司在诉讼中提出因立瑞凡公司在完成第一期隔墙工程时即存在工期延误,故其有权延期支付进度款的主张。本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虽然约定了总工期天数,但对各工程节点的完工天数并无相应约定,因此优然公司的上述主张无相应法律及合同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优然公司要求在按照工程款中抵扣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优然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上诉人苏州优然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郑 雄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