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06执恢1022号
申请执行人:夹江县峨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三洞镇仁心村。
法定代表人:祝德荣,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东冠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松桥路。
法定代表人:胡志清。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牛民初字第19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夹江县峨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东冠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90807.5元及利息,执行费8308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进行财产报告,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被执行人重庆市东冠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重庆市东冠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账户、证券、工商等信息进行多次查询,已经冻结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没有大额存款。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洋
审判员 何金伟
审判员 程 曼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毛海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