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8900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9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代理人蒋巍巍,重庆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东冠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松桥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市东冠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金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李金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何西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