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282执2536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五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4300930Y。
法定代表人:潘文彪,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无锡五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德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作出的(2018)苏0282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五德公司货款12969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月4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2018年10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明其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已被本案依法扣划。
3、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至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兴分中心、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房产、土地登记信息,查明其名下无住房公积金、房产、土地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至宜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查明其名下有苏B×××××小型汽车一辆,该车已被查封,现下落不明。
5、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到***户籍所在地宜兴市××街道中星湖滨城的住处及所在居委寻找,居委工作人员及邻居向我院反映该房屋不是***名下的,听说他在做环保生意的,已经很久没见到他了,不知其下落。
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通过执行笔录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乐群
代理审判员 丁 平
代理审判员 魏 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