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旭瑞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旭瑞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冠县北方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525民初1642号
云南旭瑞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山东冠县北方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云南旭瑞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旭瑞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沙元军
书记员  刘 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