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民初1401号
原告:***,男,生于1981年10月2日,土家族,住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威,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仙天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徐家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1816615527。
法定代表人:赵同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湖北中仙天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定于2021年10月26日开庭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41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彬彬
审判员 叶 丹
审判员 田秀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