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武汉鑫合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洪达巷**天下龙岭广场****商**/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鑫禾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仙天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鑫合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共计1158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出具保函为其诉前保全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鑫禾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仙天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鑫合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共计1158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存款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