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明振宇管道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满华管材有限公司与北京华明振宇管道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2民初4090号
原告:天津满华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小站工业园区(**)嘉园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华明振宇管道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庄村村委会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满华管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明振宇管道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满华管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5元,由原告天津满华管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速录员张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