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2民初5271号
原告:***(黄骅)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黄骅市齐家务乡东巨官村。
法定代表人:闫绍亮,总经理。
被告:北京华明振宇管道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天津市泰达(津南)微电子工业园区科达二路H-B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美特思(黄骅)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明振宇管道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骅)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74.5元,由原告美特思(黄骅)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速录员张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