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明振宇管道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北京华明振宇管道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大执字第188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0002668-1,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北京华明振宇管道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9632270,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庄村村委会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9月4日作出京国土(大兴)分局罚字(2011)第4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北京华明振宇管道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房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华明振宇管道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拆除其非法占用的2388.4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308.84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我院于2012年1月4日作出(2012)大执字第289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京国土(大兴)分局罚字(2011)第4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华明振宇管道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拆除其非法占用的2388.4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308.84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本院已依法受理。

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后,于2014年5月23日前往现场***退公告;因被执行人北京华明振宇管道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到期未履行义务,我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查明,暂时不具备拆除被执行人北京华明振宇管道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用的2388.4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308.84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条件。

本院认为: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目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申请执行的拆除被执行人北京华明振宇管道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用的2388.4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308.84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尚未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9月4日作出的京国土(大兴)分局罚字(2011)第4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华明振宇管道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