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北方铜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汨罗市长青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827执488号
申请执行人: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垣曲县东峰山。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中条山有色金属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汨罗市长青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古培镇培塘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汨罗市长青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晋0827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3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汨罗市长青铜业有限公司给付391,643.07元,案件受理费3587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582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起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通过汨罗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汨罗市长青铜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395,230.0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