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北方铜业有限公司

新扬贸易有限公司与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4民初364号之一
原告:新扬贸易有限公司(NEWSPREAD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骆克道**12字楼。
授权代表:皋翔,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楠,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德龙,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根(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兴威。
被告: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垣曲县东峰山。
法定代表人:刘广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华,北京华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扬贸易有限公司(NEWSPREADTRADINGLIMITED)与被告福根(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新扬贸易有限公司(NEWSPREADTRADINGLIMITED)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扬贸易有限公司(NEWSPREADTRADINGLIMITED)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扬贸易有限公司(NEWSPREADTRADING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扬贸易有限公司(NEWSPREADTRADINGLIMITED)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 翔
人民陪审员  李继伟
人民陪审员  史桂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茹 莹
书 记 员  李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