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北方铜业有限公司

山西北方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1081执6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北方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垣曲县。
法定代表人:刘广耀,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福根(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
本院山西北方铜业有限公司与福根(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晋1081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福根(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63339.7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成晓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于慧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