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北方铜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铜矿峪矿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民终7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垣曲。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凯瑞,山西熙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铜矿峪矿,住所地:垣曲县。

负责人:黄海根,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华俊,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彬彬,山西明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铜矿峪矿(以下简称:铜矿峪矿)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2020)晋0827民初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房屋于1988年建成,并缴纳了一年的土地使用费;1993年翻建该房屋,居住至2020年3月,期间缴纳了水、电、暖气费,并由被上诉人收取,上诉人建房并居住是否可以视为被上诉人默认?另,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同意拆除涉案房屋,并配合拆除行为,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上诉人之所以同意拉走房屋内的家具等物,是否是在被上诉人表示要强制拆除房屋的情况下的无奈之举,能否据此认定上诉人同意拆除房屋?被上诉人在诉讼中陈述拆除房屋后已给上诉人做了相应安置,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仅仅口头做出表示,本案中被上诉人是否应对上诉人做出相应安置。重审时应查清本案基本事实,依法作出裁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如下:

撤销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2020)晋0827民初866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58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高军武

审判员  王玉林

审判员  张 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