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104执235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社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报恩盛典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社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报恩盛典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104民初121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1、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工程款165666.48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2、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675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对被执行人的名下车辆、不动产、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对发现的财产采取控制措施。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有余额,但已被其他有权机关在先冻结,无可用余额;2、查明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苏A×××××的车辆,本院已查封并处置,申请执行人受偿76378元;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不锈钢配电箱7个及电缆若干米,本院已依法扣押,但经申请执行人估算,处置所得费用不足以覆盖拆卸费用;4、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在限期内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负责人高消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签字确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虽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查找,但仍下落不明;虽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除已处置的车辆及无益处置的器材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签字确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本次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夏婕
审判员喻向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