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软通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软通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108民初54484号
原告:北京软通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6号楼2层202。
法定代表人:张晓,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兴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毕晓龙,女,该公司高级法律专员。
被告:**,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代理人:施国森,北京市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软通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通智慧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软通智慧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黄兴国、毕晓龙与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施国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软通智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软通智慧公司无需支付**:1、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工资18969.15元;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2241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1日入职我公司,约定月工资标准为23333.33元。**在2017年6月迟到早退累计22次,根据我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对**进行扣款,根据奖惩管理制度,**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纪,我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于2017年6月30日与**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同意仲裁第三项,不同意其他仲裁裁决结果。
**辩称,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软通智慧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应当支付2017年6月份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曾系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通动力公司)员工,双方签订有期限为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10月31日的劳动合同。因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软通动力公司与软通智慧公司、**共同签署了生效日期为2017年5月1日的《劳动合同改签协议书》,载明软通智慧公司变更为新用人单位,软通动力公司与**签署的劳动合同解除,并约定:**与软通智慧公司按照新合同履行权利义务,其中薪酬仍按照原合同的标准执行,新合同的履行不影响**原合同项下的工作年限的计算及基于工作年限应享有的福利、年假待遇。**与软通智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7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与软通智慧公司均认可**工作年限的起算时间为2015年10月8日,其月工资标准为23333.33元。另,2017年6月**实发工资数额为3511.71元。
**主张其在软通智慧公司与软通动力公司的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均从事旅游APP的推广及后期运营、技术支持工作。工作性质要求经常出差或外出会见客户。软通智慧公司认可**在该公司与软通动力公司的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亦认可**的工作内容存在外出需要。
2017年6月30日软通智慧公司以**存在违纪行为解除劳动合同。对此软通智慧公司主张**在2017年6月仅有13次到岗记录,存在多次迟到、早退、旷工情况。软通智慧公司提交了**2017年6月打卡记录予以佐证,该记录显示**工作日期间确存在多次旷工、迟到、早退情形。**对上述打卡记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主张对应期间正常提供劳动。
另查,软通智慧公司提交的**2017年5月打卡记录及系统转签截屏显示,**2017年5月期间存在多次迟到、早退及旷工情形,其由软通动力公司转入软通智慧公司时间为2017年5月23日。**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提交软通智慧公司认可真实性的2017年5月工资清单显示当月**系全勤,工资亦足额发放。
**以要求软通智慧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工资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做出京海劳人仲字[2017]第1122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软通智慧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工资18969.15元;二、软通智慧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2241元;三、软通智慧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145.6元;四、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软通智慧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软通智慧公司以**2017年6月存在多次迟到、早退、旷工情况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理应就**上述期间存在违纪情形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其从事旅游APP的推广及后期运营、技术支持工作,工作性质要求经常出差或外出会见客户。软通智慧公司亦认可**的工作内容存在外出需要,故而仅凭软通智慧公司提交的无**签字确认的打卡记录不足以证明**存在多次迟到、早退、旷工情况。加之,**于软通动力公司、软通智慧公司的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其2017年5月的打卡记录亦存在多次迟到、早退、旷工情形,而当月工资清单中记载为全勤,工资亦足额发放。鉴于此,本院认为软通智慧公司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存在该公司所主张之违纪行为,软通智慧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确属违法解除。经核算,仲裁裁决软通智慧公司应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2241元,未高于法定标准,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如前所述,软通智慧公司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2017年6月存在旷工、迟到、早退情形,该公司主张已足额支付**当月工资,依据不足。经核算,仲裁裁决软通智慧公司支付**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18969.15元,未高于法定标准,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软通智慧公司与**均认可仲裁裁决第三项结果,对此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软通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2241元;
二、北京软通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工资18969.15元;
三、北京软通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145.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软通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马敬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乔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