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石商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海信智能商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尚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176号
原告:青岛海信智能商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53768882H。
法定代表人:关东玉,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孝东,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安,该司员工。
被告:广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就路12号701,7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NMHP32。
法定代表人:张春生。
原告青岛海信智能商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青岛海信智能商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海信智能商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小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陈海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