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终19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海信智能商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53768882H。
法定代表人:关东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孝东,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9697001X0。
法定代表人:汤晓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航飞,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新华壹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南大道**会信用代码:9136000009107432X9。
法定代表人:傅冬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航飞,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海信智能商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发行公司)、江西新华壹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壹品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赣0191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审查,本院认为:海信公司与新华壹品公司系基于双方2015年6月29日签订的《江西新华壹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新华壹品校园连锁超市信息系统项目合同书》发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上述合同标的为计算机软件,且双方亦对涉案软件的实施、二次开发、保修维护、技术支持、培训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约定,故本案属于涉及计算机软件纠纷的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发生在江西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由于涉案合同约定双方均可向新华壹品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故本案系本院辖区内的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应由本院专属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故本案应撤销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赣0191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移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赣0191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移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 燕
审 判 员 王革生
审 判 员 俞志翀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 岚
书 记 员 滕漪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