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民终108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天乾湖街25-11号。
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勇,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海信智能商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关玉东,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沈阳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海信智能商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3民初6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976元,减半收取11988元,由上诉人沈阳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冬
审判员 王 纪
审判员 王彦艳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王兵
书记员杨俊驰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三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人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