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石商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核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士多侠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等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核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社区黄金路1号东莞天安数码城F区3栋602之二。
法定代表人:汪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其磊,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士多侠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115号3号楼1005室。
法定代表人:鲁伊玲,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梅林,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永强,该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青岛海信智能商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399号(生产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关东玉,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东莞市核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核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士多侠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士多侠公司)、原审被告青岛海信智能商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信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17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核信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中,核信公司与士多侠公司签订的《海信商海导航软件合同书》(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士多侠公司)购买乙方(核信公司)提供的软件(明细见第二条),乙方为甲方提供软件的安装、调试及一年维护服务。第二条软件名称及价格,其中第4.1项约定二次开发费用为2000元/人天,注明按实际需求的开发天数计算甲方需付开发费用。实际上本案纠纷并不涉及二次开发,合同上软件价格也不包括开发的费用,而且士多侠公司也未曾要求核信公司对软件进行二次开发。因此,双方签订的案涉合同不涉及软件开发,双方之间仅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之事实。核信公司对软件进行维护也仅仅是核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维护服务,核信公司提供维护服务是案涉合同的约定义务,其提供服务的行为并不代表是对软件的二次开发,且士多侠公司也未曾要求核信公司为其开发软件。因此,本案纠纷应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中由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的计算机软件案件。根据合同第十条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另外,合同落款处已明确,合同签订地在东莞,因此,根据双方的约定本案的纠纷应由东莞市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另外,核信公司住所地为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社区黄金路1号东莞天安数码城F区3栋602之二,故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此案移送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
士多侠公司未作答辩。
海信公司未作陈述。
士多侠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士多侠公司起诉请求:1.解除士多侠公司与核信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签订的《海信商海导航软件合同书》,合同标的额为10万元;2.核信公司向士多侠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4万元;3.核信公司赔偿士多侠公司重新采购相关导航软件的损失10万元;4.海信公司对核信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核信公司与海信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14日,士多侠公司与核信公司签订了《海信商海导航软件合同书》,约定士多侠公司向核信公司购买总价款100000元的海信公司开发的海信商海导航基础零售版系统软件,核信公司为士多侠公司提供软件的安装、调试及一年维护服务。2020年5月15日,士多侠公司按照约定向核信公司支付了定金70000元,核信公司为士多侠公司进行软件安装、调试,但门店系统安装完成之后核信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测试,更没有提供书面的软件测试报告,后该软件正式投入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如“收银机卡住无法使用、客人已付款但收银机没有反应、后台无法查到当日销售数据”等各种问题。士多侠公司多次与核信公司进行沟通,但自士多侠公司开业至起诉之日已三个多月,上述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严重影响了便利店的正常运转,甚至士多侠公司因此受到加盟商的投诉,给士多侠公司的品牌信誉造成影响。核信公司是海信公司的授权增值服务商,系其广东省和海南省的代理人,代理销售海信商海导航软件,士多侠公司基于对海信公司品牌的信赖,才与核信公司签订涉案合同,然而收银使用的插件和盘点使用的软件均是核信公司自行开发,而不是使用海信公司开发的海信系统软件,据此核信公司和海信公司之间的代理权限不明确,故海信公司应与核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核信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士多侠公司向核信公司购买软件,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对软件产品的数量、价格、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因此,士多侠公司与核信公司之间已依法建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的情形,故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纠纷无专属管辖权。根据核信公司与士多侠公司签订的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本案应由核信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查明,根据士多侠公司与核信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签订的《海信商海导航软件合同书》,士多侠公司购买核信公司提供的软件,核信公司为士多侠公司提供软件的安装、调试及一年维护服务。其中涉案合同第二条“软件名称及价格”包含“二次开发费用”项目。士多侠公司亦提出涉案软件出现了“收银机卡住无法使用”“客人已付款但收银机没有反应”等问题需要核信公司对涉案软件进行维护。涉案合同第十条约定,协商不成时,士多侠公司与核信公司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涉案合同签订地为广东省东莞市。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涉案合同约定,协商不成时,士多侠公司与核信公司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涉案合同签订地广东省东莞市为原审法院辖区,同时核信公司的住所地亦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核信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原审法院予以驳回。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东莞市核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东莞市核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合同性质的认定,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进行判断。本案中,首先,从双方缔约意思表示看,涉案合同约定核信公司的合同义务包括向士多侠公司提供软件并进行安装、调试及一年维护服务,并根据士多侠公司的实际需求进行二次开发等,上述合同内容涉及系统软件的交付和在此基础上的二次开发,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关系。其次,从士多侠公司诉讼主张看,其以核信公司交付的软件存在“收银机卡住无法使用、客人已付款但收银机没有反应、后台无法查到当日销售数据”等问题,不符合约定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并要求核信公司赔偿损失等。再则,本案争议内容涉及软件功能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判断,据此亦能认定本案法律关系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关系。核信公司是否实际进行二次开发属于合同履行事项,不影响根据合同约定内容对合同性质的判断和认定。故核信公司以本案不涉及软件开发主张本案系买卖合同关系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系因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所引发的管辖权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虽然涉案合同对管辖法院进行了约定,但约定管辖法院以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为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涉案合同约定“协商不成时,士多侠公司与核信公司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涉案合同签订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核信公司就本案管辖权异议提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晓贞
审 判 员 马 军
审 判 员 李 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鹿伟玲
书 记 员 王 燚
裁判要点
案号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95号
案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袁晓贞
审判员:马军、李锋
法官助理:鹿伟玲
书记员:王燚
裁判日期
2021年6月25日
关键词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合同性质;专属管辖;约定管辖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核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士多侠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青岛海信智能商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东莞市核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
法律问题
1.合同性质的认定
2.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的协议管辖问题
裁判观点
1.合同性质的认定,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进行判断。
2.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