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民初16407-1号
原告:辽宁尧***事务所,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217号德郡七号大厦15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210000683734926G。
负责人:王逎瑜,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尧***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奕辰,辽宁尧***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海石商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圣水路8号青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53768882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尧***事务所与被告青岛海石商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尧***事务所撤回起诉。
诉讼费5863元,减半收取2931.5元及保全费2170元,由原告辽宁尧***事务所负担。
审 判 员 杨 丽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鑫淼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