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民初16407-2号
申请人:辽宁尧***事务所,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217号德郡七号大厦15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210000683734926G。
负责人:王逎瑜,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尧***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奕辰,辽宁尧***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海石商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圣水路8号青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53768882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辽宁尧***事务所与被申请人青岛海石商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22)辽0103民初1640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海石商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万元或者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本案已审结,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海石商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万元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海石商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万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杨 丽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鑫淼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