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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维与苏州博纳讯动软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民终33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维,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博纳讯动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崇文路199号富华大厦四楼南。
法定代表人花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1年9月3日出生,苏州博纳讯动软件有限公司人事主管。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苏州博纳讯动软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35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斌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孙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苑要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