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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神州数码捷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5民初2567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褚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神州数码捷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竹园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神州数码捷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万玉明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