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恒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省一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舒城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523民初3779号
原告:***,男,199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三(***父亲),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晖,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一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720号绿地赢海国际大厦B座2406室。
法定代表人:张朝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宏,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忠,男,安徽省人。
被告:舒城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经济开发区纬二路。
法定代表人:金佳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用,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一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舒城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三、夏晖、张继宏、张朝忠、黄学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赔偿装修费、垃圾清理费、装修期间租房费等损失及违约金计46611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6日,原告与舒城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舒城县城关镇金仕佳缘小区2#1001室的房屋。2018年6月19日,原告与安徽省一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舒城分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一代装饰公司对原告的1001室进行装修,工程期限为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9月21日,包工包料,合同价款为123800元。一代装饰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原告即发现墙面出现裂缝、脱落等情况。2018年10月初一代装饰公司派人进行了多次维修,但墙面大面积的裂缝、脱落的情况始终无法得到解决。另外,原告房屋的贴角线出现开裂、空心等情况,背景墙玻璃多处破裂,卫生间的墙面瓷砖出现空鼓。因原告婚期将近,只能在2018年11月19日进行了搬迁。原告多次与一代装饰公司协商,但一代装饰公司以房屋质量问题未解决。安徽省一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舒城分公司系安徽省一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房屋质量存在问题。
安徽省一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请的装修质量问题证据不足;原告要求承担违约金的诉请不能成立;原告对出现瑕疵的问题有夸大其词之嫌。
舒城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装饰合同签订的主体是原告和一代公司,原告起诉金诚房产属于诉请主体错误;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房屋已经竣工验收,且原告入住该房屋,原告与一代公司合同纠纷与房屋质量无关;如原告认为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可以另案起诉与本案无关,请求驳回对金诚公司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6日,原告***与被告舒城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金仕佳缘小区2#1001室房屋。2018年6月19日,***与安徽省一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舒城分公司签订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1.安徽省一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舒城分公司对***的1001室进行装修,工程期限为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9月21日;2.合同价款为123800元;3.施工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327-200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4.由于安徽省一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舒城分公司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标准,由安徽省一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舒城分公司负责修理,修理费用由安徽省一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舒城分公司承担,工期不顺延;5.每延误一天支付工程造价2‰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安徽省一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舒城分公司组织施工,施工结束后,2018年11月***发现房屋墙面出现裂痕等,要求安徽省一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舒城分公司处理,安徽省一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舒城分公司进行了维修。此后***房屋又出现墙面裂缝、脱落,踢脚线出现开裂,卫生间墙面瓷砖空鼓,背景墙玻璃锈渍。双方因维修发生争执,***诉至本院。审理中依据***申请,本院委托安徽百友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维修费用进行评估,修复费用为17755元,原告支付鉴定费2000元。
本院认为,***与安徽省一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舒城分公司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对质量进行了约定,但安徽省一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舒城分公司交付的装修房屋明显不符合约定,需要进行维修,故其已经构成违约。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装修未按期完成,故要求被告给付逾期违约金请求不能成立。安徽省一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舒城分公司系安徽省一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故安徽省一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及安徽省一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房屋质量存在瑕疵,舒城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其房屋装修不符合约定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的损失包括修复费用17755元,鉴定费2000元,修复期间酌定三个月,租房费用酌定4200元,合计23955元。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省一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修复费用、租金等计23955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2元,由***、安徽省一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均负担2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国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储莉莉
书记员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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