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渭南锅炉厂与陕西秦农乳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114执830号
陕西省渭南锅炉厂、陕西秦农乳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渭南锅炉厂。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乐天大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陕西秦农乳业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陕西省渭南锅炉厂与陕西秦农乳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终970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陕西秦农乳业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渭南锅炉厂案款336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3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1694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36169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秦农乳业集团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已依法扣划并发还3459260元,执行费36169元已扣划,就其他执行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114执83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11月17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