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渭南锅炉厂与西安市阎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14执5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渭南锅炉厂,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陕西省渭南锅炉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14民初219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西安市阎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设备款354789元、安装费1203403.72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1558192.72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9295元,承担执行费18075元,合计1585562.72元。执行中,经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阮建锋
执 行 员 白凌河
执 行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孟庆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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