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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雪丽服饰有限公司、阜南县宏丰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民申10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新乡市雪丽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与文岩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2MA40TJ0M4W。
法定代表人:刘海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瑞楠,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颖,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阜南县宏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南阳大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066523306D。
法定代表人:王玉丰,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陕西省渭南锅炉厂,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乐天大街东段***号。
法定代表人:李宝安,该厂厂长。
原审第三人:商丘市润浩服饰有限公司(原商丘市荣耀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哈森路265号。
法定代表人:晋浩然,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于忠,男,汉族,1968年11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青浦区。
再审申请人新乡市雪丽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阜南县宏丰纺织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陕西省渭南锅炉厂、商丘市润浩服饰有限公司、于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8)皖1225民初5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新乡市雪丽服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乡市雪丽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乡市雪丽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徐 云
审判员 牛鸿雁
审判员 吕越峰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建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有人民法院裁定。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