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甘7101执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金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和政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耿美阁,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马悦,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陇南华艺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北山西路粮站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3月26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
申请执行人甘肃金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陇南华艺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9年7月23日作出的(2019)甘7101民初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陇南华艺广告有限公司、王治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陇南华艺广告有限公司、王治连带向申请执行人甘肃金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资源使用费254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112元,连带承担申请执行费3817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6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20年6月19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甘肃金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执行款70000元(已给付),于2020年12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剩余执行款184000元。申请执行人甘肃金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112元。2020年6月18日,被执行人王治将申请执行费3817元缴纳至法院账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兰州铁路运输法院(2020)甘7101执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红林
审判员余树仕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