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113民初1039号
原告:贵州安先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鸡场村(一分厂旁)8号仓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MA6GXGUM7P。
法定代表人:李学。
被告:贵阳九弈鸿盛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玩易路(原科技局办公楼),统一信用代码:91520123MA6GWN9M7L。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安先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九弈鸿盛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贵州安先达物流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安先达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贵州安先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妤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冷蕊杉
书记员肖兴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