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23民初3660号之一
申请人:贵阳九弈鸿盛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贵阳供销集团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徐鹏。
被申请人:贵阳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
法定代表人:徐鹏。
申请人贵阳九弈鸿盛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贵阳供销集团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贵阳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05日作出(2021)黔0123民初3660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贵阳供销集团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贵阳供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41,804.99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贵阳九弈鸿盛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0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贵阳供销集团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贵阳供销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阳九弈鸿盛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1)黔0123民初336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贵阳供销集团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贵阳供销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张颖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