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23民初3660号
申请人:贵阳九弈鸿盛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贵阳供销集团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徐鹏。
被申请人:贵阳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徐鹏。
申请人贵阳九弈鸿盛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贵阳供销集团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贵阳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阳九弈鸿盛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0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价值4,041,804.99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阳九弈鸿盛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贵阳供销集团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贵阳供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41,804.99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