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20民终1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资阳市彬彬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皇龙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车城大道3段**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资阳市彬彬园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2002民初5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资阳市彬彬园林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资阳市彬彬园林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资阳市彬彬园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彭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吴晴
书记员毛橹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