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彬彬园林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资阳市彬彬园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3民辖7号
原告:***,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盐都大道盐都花园会所。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资阳市彬彬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皇龙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资阳市彬彬园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
***诉称,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工程款124761元,赔付延迟资金利息损失。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事实和理由:原告以第三人之名并取得其授权,先后于2013年12月10日和2014年3月15日与被告就荣新安岳柠都新城绿化养护工程项目签订《绿化劳动合同》和《园林工程绿化劳务承揽合同》,由原告承揽被告在安岳开发的柠都新城绿化养护工程。工程完工后,原、被告双方对完成工程加快情况进行结算,于2017年6月28日签订了《地中海一、二组团绿化养护工程结算、付款协议》,确定了被告除扣减已付款项12万元外,仍欠工程款330761元,加上应付补机械费4000元,共计欠付334761元。原约定从2017年6月起每月支付2万元,并定于2018年6月前付清,可被告严重违约,至2019年5月21日止共计才给21万元,至今仍欠工程款124761元。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因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将本案移送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后其发现裁定书存在笔误,将第三人资阳市彬彬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写为被告住所地。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补正裁定:本案移送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2020年11月25日,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以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已发生行政区域的变更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被告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盐都大道盐都花园会所位于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