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20民终546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资阳市彬彬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皇龙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月21日生,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资阳市彬彬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彬彬园林)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2002民初26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彬彬园林的上诉请求:依法撤销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2002民初26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本案是确认之诉而非给付之诉,本案所涉及车位早已经交付,上诉人起诉的是要求确认协议及被上诉人的交付行为有效,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2002民初2645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是对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提起的给付之诉,与上诉人请求不符,所适用的法律不当。上诉人的起诉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且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被告所在地均在资阳市雁江区,属于雁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应予受理。
本院认为,彬彬园林是以“根据2014年11月25日签订《协议书》,双方进行以物抵债并完成交付”为由,起诉“确认被告根据2014年11月25日签订的《协议书》向原告交付所抵偿的84个价值约4200000元的车位的行为合法有效”。彬彬园林的诉求实质是确认以物抵债的合法性,其上诉理由也认可本案属确认之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法发[2018]9号)第8条规定:“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之规定,因本案案涉车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故彬彬园林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因此,彬彬园林行使权利的程序错误,一审法院不予受理本案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资阳市彬彬园林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林用政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谢臻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