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2002民初2646号
起诉人:资阳市彬彬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皇龙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729820396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6月2日收到资阳市彬彬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资阳市彬彬园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根据2014年11月25日签订的《协议书》向原告交付所抵偿的150个价值约7500000元的车位的行为合法有效;2.判决被告履行所抵偿的车位相关权证的办证义务;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因原告在2011至2014年期间陆续承建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三贤文化公园、文博园、安置房等项目绿化工程,因该公司对外有大量欠款无法支付,为解决其债务纠纷,原告还先后借款752.55万元给该公司用于归还该公司欠***、**、***、***、***、***、闫俊等人的借款本息和原告公司部分工程款利息,其后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一直无力原告支付工程款和借款。由于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对外借款及支付工程款项均是使用其股东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账户,经原告与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协商,确定用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位于资阳市雁江区个地下车位抵偿原告的债权本息。2014年11月25日原告与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约定:丙方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用自己现有产权的文博园地下车位150个(车位号详见附表)作为标的物,按每个车位价值5万元计算,折价750万元,用于抵偿乙方资阳市彬彬园林有限公司借给甲方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借款本息752.55万元,标的物乙方只能出售或出租给本小区购房业主,丙方在签约后5日内将标的物移交给乙方后,甲乙双方债权债务清结。协议签订后,被告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依约交付了所抵偿的150个车位,原告将大部分车位出卖并已办理21个车位的网签备案,后因被告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余下的129个车位被承办该破产案的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无法为车位业主办理网签备案。后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人查明这部分车位在申请破产前已用于抵偿原告借款及部分工程款,且车位已经移交,未将其纳入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破产资产进行处理,并向资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和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函请求协助办理这129个车位的网签手续,但因法院尚未解封,房管局无法办理。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书及被告向原告交付所抵偿的150个车位的行为合法有效并由被告履行协助办证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对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提起的给付之诉。起诉人资阳市彬彬园林有限公司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同时,《协议书》形成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前,该协议是否继续履行或解除属于破产重整案件审理中应处理事项,且与重整程序密切相关,本院亦不宜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资阳市彬彬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