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6行终1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嵊州市财政局,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领带园一路**。
法定代表人商肖城,局长。
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王正浩,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曼龙,浙江世纪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金祥,浙江海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荣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官河南路******第6间/div>
法定代表人姚春英,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姚建明,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嵊州市鹿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嵊州,住所地嵊州市鹿山街道富豪路**>
法定代表人单祖华,主任。
原审第三人嵊州市城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鹿,住所地嵊州市鹿山街道长兴路**
法定代表人裘志炳,经理。
上述二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淑芳。
原审第三人浙江兴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环城西路****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阮木。
委托代理人金满江,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嵊州市财政局因不履行财政行政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嵊州市人民法院(2019)浙0683行初7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绍兴荣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以“为减少各方诉累”为由,申请撤回本案一审起诉,上诉人嵊州市财政局亦申请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绍兴荣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嵊州市财政局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嵊州市财政局撤回上诉;
二、准许被上诉人绍兴荣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绍兴荣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嵊州市财政局承担。
一审裁定视为撤销。
审判长 毕金刚
审判员 蒋 瑛
审判员 傅芝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谈亚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