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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兴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27民催1号

申请人:浙江兴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环城西路396#5号。

法定代表人:阮木。

委托代理人:章何晖,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浙江兴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11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浙江兴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00100041-22800662、票面金额20000元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兴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浙江兴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卫平

审判员  孙 婷

审判员  王文佳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钱宇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