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筑脸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筑脸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开发分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603财保76号 申请人:浙江筑脸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开发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浙江筑脸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非诉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开发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98万元。该申请由渤海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提供担保。2025年4月1日合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筑脸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开发 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98万元,期限为壹年。 案件申请费1219元,由申请人浙江筑脸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