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聚鑫泰工程照明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5民初2743号
原告:新疆聚鑫泰工程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秀锦,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付宁,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聚鑫泰工程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新疆聚鑫泰工程照明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聚鑫泰工程照明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雪  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