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洋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民初15302号 原告:深圳市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海大道海王大厦A座23楼A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6648401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科,重庆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162号2幢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0786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双方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向需方即被告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即南岸区南滨路162号属于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故本案应由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原告以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为由提起诉讼,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经本院查明,2020年6月30日,原告深圳市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供方)与被告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需方)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其中第九条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中被告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系该合同的需方,其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162号,该区域经系统识别属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依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重庆两江新区、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修订)》第一条的规定,该案属于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第一审商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应移送至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