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洋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21财保57号 申请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道裕源商贸城002幢1**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493637404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高新区1601号海洋**技楼。组织机构代码91440300746648401D。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存款35万元。申请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深圳市南油支行8125××××0001账户下存款35万元,保全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电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或依被申请人的书面申请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提示: 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案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被保全人缴纳足额保证金后,可申请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