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681执115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海大道海王大厦A座23楼A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西王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57488765A。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681诉前调确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有限公司行存款21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