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7民初6603号
原告:***,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高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丽城嘉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旧城街10号一层105室。
法定代表人:焦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丽城嘉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洪利与被告北京丽城嘉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焦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08年至2011年9月份工资款。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的劳动争议已经仲裁,裁决书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我的请求,我不服该裁决,特诉至法院。分地时果园说先让我管理,关于工资没有说。土地分给我后我就向果园要过工资,但是一直没有解决,我还向林业局要过,林业局也没有给过我钱。
被告北京丽城嘉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上世纪90年代开始,果园经营困难,2007年果园将果园土地进行了分割,***等人分到4.5亩土地,以土地收益抵工资,不收承包金,果园提供了苗木,并发放了补贴,在此期间原告的社保也是被告交的。上述方案是双方口头协商一致的,如果原告不同意也不会坚持那么长时间。2011年10月,根据相关政策,将土地收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原系北京市平谷区峪口果园职工。2007年,双方协商由原告承包北京市平谷区峪口果园约4.5亩地块,北京市平谷区峪口果园提供苗木并向原告发放了补贴。该事实可由原告签字的《收地协议》内容:“2007年马路南侧职工个人承包地块,人均4.5亩……”加以证明。直至2011年10月双方协商一致原告将地块交回。在此期间,北京市平谷区峪口果园为原告交纳了社会保险。2019年,北京市平谷区峪口果园转制,被告承继了北京市平谷区峪口果园全部资产,并承担其债务,原职工由被告接收。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参照上述规定,原告与北京市平谷区峪口果园综合考虑了当时所处情境后协商一致由原告免费承包约4.5亩地块获取收益的约定合法有效。另外,在此期间北京市平谷区峪口果园为原告交纳了社保、免费提供了苗木并发放了补贴,而北京市平谷区峪口果园并未接受任何原告提供的劳动并未从原告处获益,这些情节也应予纳入考虑。原告承包上述地块长达4年,其所称当时双方未协商一致、并非承包和从未获得收益等意见与在案证据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现原告再行向被告主张工资款不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也有失诚信原则,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韩静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