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021民初1187号
原告:辽阳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县刘二堡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解巍,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刚,系辽阳钢铁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石桥市镁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王家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阳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大石桥市镁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阳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37元减半收取581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屈志忠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