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镁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唐山市古冶区鑫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882执保383号
申请人:大石桥市镁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南楼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唐山市古冶区鑫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林西大庄坨乡***村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大石桥市镁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古冶区鑫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唐山市古冶区鑫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5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资产,并以申请人名下坐落在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面积为13340㎡的工业用地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唐山市古冶区鑫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5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资产。具体事项以协助执行或冻结通知书为准。
二、查封申请人许猛名下坐落在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面积为13340㎡的工业用地使用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