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2执异48号
申请人:***,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高青县高苑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耿振岗,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天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北西六路369号香榭大厦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刘维修,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建筑安装总公司(以下简称高青建安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天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维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其为(2020)鲁0322执1235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高青建安公司与被执行人天维建设公司、山东邻家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2020)鲁0322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山东天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高青县建筑安装总公司工程款4343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山东天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高青县建筑安装总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434320元为基数、按利率6%、自2020年1月2日起至工程款实际付清日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高青建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日作出(2020)鲁03民终2703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执行人高青建安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20)鲁0322执1235号。2020年11月11日,申请人***与申请执行人高青建安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涉案债权转让给***,执行案款归其所有。2022年1月28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22)鲁03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高青建安公司的破产和解申请。申请执行人高青建安公司在破产过程中,改制成为山东九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5月25日,山东九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申请书,书面同意将申请执行人高青建安公司变更为申请人***。2022年6月17日,高青县建筑安装总公司管理人出具情况说明,认可高青建安公司的债权转让行为,对申请人***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无异议。
本院认为,涉案债权在进入执行程序后,随即发生债权转让,申请执行人高青建安公司在破产过程中也未对涉案债权进行任何处理,高青县建筑安装总公司管理人和山东九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的破产管理机构和新设法人,均对债权转让予以认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申请人***依据债权协议,申请变更其为(2020)鲁0322执1235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为(2020)鲁0322执1235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孙玉静
审判员 王国祥
审判员 孙爱民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程 成